关于执行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有关事项的通知(浙医保联发〔2019〕26号)
作者: 宣传统战部 阅读次数: 7112 发布时间: 2020-12-08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医疗保障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印发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〉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46 号)、《关于调整规范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〉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64 号)和《关于将2019 年谈判药品纳入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〉乙类范围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65 号)要求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全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9 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国家药品目录》),《国家药品目录》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同步执行《关于调整规范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〉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》。
二、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97 个药品,在协议期内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,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。对2019年12 月31 日前已经开始使用国家2017 年谈判准入、2019 年谈判未能成功续约药品的患者,制定过渡期,过渡期至2020 年6月30 日。过渡期内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,同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适时替换治疗药品。
按照2019 年国家谈判纳入的丙肝直接抗病毒(DAA)药品支付标准,将《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(抗病毒治疗)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》(浙医保联发〔2019〕3 号)规定的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调整为19000 元。
三、停止支付《国家药品目录》调整时删除的药品。原我省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,按国家要求在3 年内逐步消化,第一批删除药品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停止支付。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四、我省中药饮片由《国家药品目录》所列饮片和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分类管理目录(试行)》所列饮片合并实施。停止支付《国家药品目录》所列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。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取消分类管理,不设定个人自理比例,中药配方颗粒的支付范围仍按现行政策执行。
五、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自理比例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,乙类药品可设定一定的个人自理比例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。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市级统筹有关要求,结合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,制定统一乙类药品自理比例,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
品费用时不区分甲、乙类。
六、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医保信息标准化建设工作部署,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,实现西药、中成药、中药饮片、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,各地要及时完成药品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。
七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目录内药品供应,务必做好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。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,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。
八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《国家药品目录》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、临床技术操作规范、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,完善智能监控系统,强化药品支付管理,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《国家药品目录》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。
九、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《关于执行<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7年版)>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浙人社发【2017】100号)同时废止。
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19年12月27日